关于转发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,规范法人股拍卖的意见》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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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,规范法人股拍卖的意见》的通知
新拍协[2001]16号 签发人:李建杰
各会员单位:
为了使法人股拍卖健康发展,现将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,规范法人股拍卖的意见》(中拍协字{[2001]第28号),转发给你们,并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充分认识依法经营法人股拍卖的很重要性,拍卖企业拍卖法人股,必须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、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经营,规范运作,自觉接受拍卖业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、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。
二、正确理解拍卖企业在法人股交易中的中介地位和中介服务功能,拍卖活动要遵循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诚实信用”的原则,切实发挥拍卖企业中介服务作用。
三、加强拍卖法人股专业人才培训,加强企业内部管理,规避风险,提高企业的自身素质,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。
四、拍卖企业拍卖法人股中,如遇到一些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映,以便统一研究解决。
附件:中国拍卖待业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,规范法人股拍卖的意见
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
主题词:拍卖 法人股 意见 转发件
抄送:中国拍卖行业协会,自治区工商局,自治区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,各地州贸易主管部门,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自治区贸易待业管理办公室 2001年8月23日印
附件:
关于加强行业自律,规范法人股拍卖的意见
中拍协字[2001]第28号
各会员单位:
去年以来,上市公司社会法人股拍卖(以下简称法人股拍卖)在一些地区发展很快。法人股拍卖对于协助上市公司调整经营结构和变现资产,合理确定资产价格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,实现法人股转让的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对于拍卖企业拓展拍卖标的,都具有积极意义。但在法人股拍卖的实践中,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,主要是个别拍卖企业自身素质不高,管理不严,不能严格按照《拍卖法》、《证券法》、《公司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,产生许多纠纷和混乱现象,很容易引起社会各界的不满。为了使法人股拍卖健康顺利发展,在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管理办法之前,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希望从事法人股拍卖的拍卖企业要严格自律,规范运作。现特提出以下意见:
一、充分认识依法经营法人股拍卖的重要性。法人股是一种特殊标的,国家对法人股转让有严格的规定,拍卖企业拍卖法人股,必须严格遵守这规定。有些拍卖企业不顾自身素质和条件,一哄而起,赶潮流,追热点,一味追求眼前利益,忽视依法经营,打擦边球,影响了法人股拍卖的声誉,遭到社会舆论的批评。这种善如不改变,必将使本来大有希望的法人股拍卖事业夭折。
二、正确理解法人股拍卖的性质。在法人股拍卖中,拍卖企业不是交易主体,而只是提供中介服务,提供一个价格发现的机会,促进交易成功,解决协议交易配对准、价格低的问题交易的主体仍然是委托人和买受人。有舆论认为,法人股拍卖是证券交易的“三板市场”,有些拍卖企业也以此自诩。这是对法人股拍卖的极大误解。
三、尽快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依法运作。例如,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国有法人股暂停转让;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设立三年之内不得拍卖;买受人必须是企业或社团法人,不能是自然人;法人股拍卖必须按规定披露有关信息;买受人持股超过总股本的5%必须向社会公告,等等。这些法律规定有些要由拍卖企业直接执行,有些则要协助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部门执行。拍卖企业必须加强人才培训,尽快熟悉和掌握证券管理的法律法规,杜绝随意性和盲目性,严格依法运作。
四、加强企业管理,实现规范经营。法人股拍卖不得采取现金交易,以防止法人股个人化或变相个人化;拍卖法人股业务不得由个人或集体承包经营,以防止管理失控和违规经营;要严格审查委托人法人股的所有权和处置权;严禁与委托人联手托市,哄抬价格坑害买受人。要自觉接受证券、工商和拍卖业主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。
五、要注意规避风险。从目前法人股拍卖的操作程序看,风险是客观存在的。例如,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法人股的权属关系时,并不能确知该法人股是否已被多重委托;从签订委托合同到拍卖会结束,至少需要一至两星期,这期间该法人股也可能被质押或委托给他人。法人股拍卖是一个新生事物,操作过程中会遇到许多不确定因素,必须注意规避风险。
六、在目前尚有许多法律、政策因素不明朗的情况下,暂时不宜拍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。目前,非上市公司股权拍卖不规范的情况比较突出,主要是这类公司的股权转让治山有相应的管理法规,拍卖企业的信息披露很不规范,没有法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签定意见,股权过户没有保证,等等。如果这些问题没有解决,盲目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拍卖,极易造成混乱,并且有助长非法集资之嫌。
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
抄送:国家经贸委、财政部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、中国人民银行、最高人民法院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;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;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各省市区拍卖行业协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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